行政复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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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通信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大院

邮政编码:510060,电子信箱:gdwstzfc@163.com

联系电话:020-8385469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受理范围:对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省卫生计生委复议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提供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

办理程序: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案件受理后,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后,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延长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