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省中医药局。
1.省中医药局相对独立运作,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
2.省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中医药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管理。
3.省中医药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涉及省中医药局的文电,应当及时送省中医药局办理。
4.省中医药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五)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七)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